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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