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9月1日起,墨西哥海关将对所有出口至墨西哥的货物实行“24小时规定”。根据该规定,所有出口至墨西哥的货物,都必须由航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NVOCC)在货物装船前的24小时前提交舱单,申报与该货物相关的所有信息。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目的地为墨西哥港口的货物。
出货人须提供完整的提单补料,包括如下信息:
• 出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全名和完整地址,须和提单一致。 • 货物的包装单位和数量,以及货物的计量单位。通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须提供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装运单位以及数量。 • 货物的毛重和数量。通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须提供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毛重以及数量。 • 货物描述。须避免使用无法辨别货物实质的概括性表述,如“普通货物”、“干货”、“化学制品”、“易腐物品”、“散货”和“散装矿物”等。 • 集装箱的尺寸、类别和数量。 • 每个集装箱的封条号码。 • 合同规定的服务类型(CY或CFS等) • 如货物是危险品,须提供危险品级数(IMO级数)、联合国编码(UN Nr)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电话。 • 货物在装船前或卸载后的堆存区域。 • 船舶的预计到港或离港时间。
目前,我们仍未收到墨西哥海关关于未遵从该规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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