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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
Helen . 2007/7/27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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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 (1)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服务态度,我司特此通知您,交通部(MOC)已于近期加强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NVOCC)的业务监管。敬请留意下述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相关的交通部法规:

  交通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1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无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只要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将被视为无经营资格,这就意味着,它们将不被允许在中国大陆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1)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主动从交通部退回保证金,并向交通部声明不再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其公司名称将被交通部列入“无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并在交通部的网站上公布。


交通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 (2)

2)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但未向交通部办理经营资格登记。其公司名称将被交通部列入“无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并在交通部的网站上公布。
3)该经营者从未在交通部登记注册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马士基航运只能够同那些出现在交通部“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上,并且能够提供交通部出具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证书的经营者合作,开展中国大陆的出口业务。上述名单可在交通部网站上获得。

1)“无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http://www.moc.gov.cn/06shuiyuns/guojihy/200611/t20061102_111321.html
http://www.moc.gov.cn/06shuiyuns/guojihy/200706/t20070615_274218.html

2)“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http://www.moc.gov.cn/06shuiyuns/guojihy/200611/t20061102_111324.html

 网址: 马士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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