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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法律法制 >
社保基数
文 . 2008/1/16 17:00:02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地区每年不同情况而定
户口类别①本市城镇②外埠城镇③本市农村④外埠农村
缴费类别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核定基数*20%核定基数*8%核定基数*20%核定基数*8%
失业保险核定基数*1.5%核定基数*0.5%核定基数*1.5%核定基数*0.5%
工伤保险核定基数*核定比例0核定基数*核定比例0580*核定比例1640*核定比例
生育保险核定基数*0.8%0
基本医疗核定基数*9%核定基数*2%核定基数*9%核定基数*2%核定基数*2%=32.8核定基数*2%=32.8
大额医疗核定基数*1%3元核定基数*1%3元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6年为8202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6年为8202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6年为1640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6年为58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6年为1640元),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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